社会保险纠纷哪里管 (一)

优质回答如需寻求帮助,可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投诉热线为12333。在我国,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享有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投诉的权利。当接到此类举报、投诉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其职权范围,依法进行处理。若发现该事项并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将之移交给有权力处理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而对于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机构而言,他们必须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不得推卸责任。
未缴纳社保有经济补偿吗? (二)
优质回答未缴纳社保,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获得经济补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
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应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而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的时效通常为2年。若单位在时效期内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要求补缴超出时效期的社保,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支持。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2019年1月1日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因未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实施前的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三、总结劳动者在面临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应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处理补缴事宜。若劳动者希望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需确保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注意时效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更具体、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社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三)
优质回答社会保险纠纷,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行政处理方式,可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2、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伸知识】
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申报
(1)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在医疗期满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保职工,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四)
优质回答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处理有三种方式:行政处理方式、司法救济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有利也有弊,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补缴社会保险纠纷。
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理的方式、司法救济的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产生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根源。
(一)行政处理方式
1、行政处理方式中存在的瑕疵及改革初探
劳动保障部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未按规定核准、支付、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可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下设的稽核部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并非法律、法规授权,而是一种依委托、有权限的具休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即使如《处理办法》界定的由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社会保险事务是一种授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指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所属的*。
2、采用行政方式处理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的益处
(1)因为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是一种法定的具有赋税性质的行政强制征收行为,将其作为一般劳动争议处理不仅因仲裁时效过短而难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而且也易引发用人单位运用时效逃避法定缴费义务等问题。虽然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但由于社会保险的参加及其征收对象、征收时间、征收标准的强制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的约定毕竟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其它条款。
(2)通过稽查、复查、行政复议等行*律渠道处理该类争议,不仅在程序上更便捷有效,而且充分体现出社保稽核是一种公权利的行使,依据国际惯例和法理精神不宜设定时效制度、不受申诉时限的影响。因此,将未按时足额缴费产生的争议归为行*律处理范畴,不仅还基金征缴的行政性以本来面目,更是社保基金管理的一项长足进步。
3、增强行政处理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措施
(1)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在社保稽核中,除现有的强制检查制度外,还应增设强制保全制度。如,对于可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予以扣押;对于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予以固定封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冻结行政相对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帐户,以防转移资产,逃避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查封或扣押相对人的财物,确保其给付义务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稽核部门依委托无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也只有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也是诉诸*行使强制执行权。这种*不仅严重削弱了行政行为的强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过于繁冗靡费,造*力、财力的不必要浪费;加之时间上的拖沓,也会不可避免地为行政相对人规避或弱化其法律责任,阻碍或抗拒强制执行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斡旋的机会。
(3)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
在社保稽核中,对于违法行为相对人均有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等规定,但实务中除征收滞纳金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以外,加收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行为根本未有效实施,这也是社保基金管理不力、社保稽核缺乏威慑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保稽核强制制度的完善应借鉴税务稽查的成功经验,重点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使社保稽核力度更大、威慑力更强,从而有效惩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一,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纠纷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人保险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因而此类纠纷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
第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纠纷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当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即采用司法救济方式会产生下列弊端。
(1)判决结果难以明确、具体。
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近年来由于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加强和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不确定性,使得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不相同。当人民*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应当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
(2)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一般来说,民事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履行者仅限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即由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向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但在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由于社会保险费性质的特殊性,人民*不能将用人单位未交或少交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判给劳动者,只能判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履行缴费的义务,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并非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履行判决的义务,所以,往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却得不到及时执行。
(3)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于司法,在价值取向上不同。行政具有效率优先性,贵在神速和有效。国家法律、法规既已规定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则劳动者在其该项权利被侵犯时,依法寻求行政部门解决,更有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及时保护。如果按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则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如果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则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且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对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以案说法、专家咨询专核以及座谈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扩*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地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用人单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劳动者知道怎样依法保护自己,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
综合上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或没有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这时候都应该给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劳动者可以先向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呢 (五)
优质回答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试用期内未签合同:
企业为了减轻麻烦和节约成本,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合同,导致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赔偿金。
若员工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未提交相应资料:
员工入职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立即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资料,导致企业未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自上班之日起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从而引发纠纷。
企业未参保用工容易形成违规风险,因此应严把员工入职关,将入职材料作为员工报到的必备条件。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
部分员工由于工资较低,为了多挣些钱,自愿与企业签订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
然而,这种做法损害了员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一旦员工反悔举报企业或社保稽查发现,企业将面临罚款和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
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任何企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减免。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社会保险纠纷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